王义勇律师亲办案例
为超过工伤申报期限职工挽回损失13万元
来源:王义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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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伤害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工伤,因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但用人单位该承担的责任还是要承担。近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各项损失13万元。
阿贵2009年5月起进入柳州一家私营企业从事机械加工工作。2011年9月的一天,从事机械加工时,阿贵被飞出的铁屑击中左眼。阿贵四处求医问药,但还是落下左眼失明且有异物残留的残疾。去年底经鉴定,他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可单位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劳动者受伤之日起30天内申报。因单位不配合,阿贵也没在1年内申报工伤。单位付了阿贵治疗期间的全部医药费,但不愿支付伤残费用。阿贵无奈,向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法律援助律师王义勇了解案情后认为:无论是单位还是劳动者,申报工伤的期限均已超过,无法再申报工伤及享受工伤待遇。但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损害,也可以看作是雇佣过程中遭受损害,可以以劳务者遭受损害为由,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开庭时,单位的代理人认为,劳动者遭受损害属于工伤,应按处理工伤程序来落实劳动者的待遇,不应以其他事由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王义勇律师指出:是否是工伤,应先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由于超过工伤认定期限,认定工伤及享受工伤待遇已无可能,单位的主张其实是为了推脱责任。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劳动者完全有理由要求单位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也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采信了王义勇的代理意见,判决单位赔偿阿贵各项费用13万元。
案后提示本案应考虑的法律问题,除了涉及工伤申报时效外,还涉及人身损害的追诉时效。也就是说,不是所有超过申报工伤时效的案件,都随时可以按照人身损害案件处理,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这1年的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视情况而定。由于阿贵的伤情一直未稳定,处于治疗状态,另外他是在2012年12月才确定为八级伤残,因此法院认为阿贵的诉请没有超过1年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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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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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0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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