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勇律师亲办案例
王义勇律师为工伤民工讨回赔偿近六万元
来源:王义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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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勇律师为工伤民工讨回赔偿近六万元

农民工阿学,201010月中旬进入我市一家大型建筑企业从事木工工作。2011324,在工作时,被起重机上掉落的模板砸中头部受伤。单位报销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但住院及休假期间的工资及其他伤残费用,单位不予依法赔偿。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向阿学伸出援手,法律援助律师从帮助阿顶申报工伤到申请法院执行,历时2年,终于帮助阿学讨回伤残费用近6万元。

阿学来自贵州省荔波县农村,会木工手艺,为了改善家庭条件,于201010月初经人介绍,来到我市某大型建筑企业在胜利小区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单位管理人员口头承诺工资每天120元。单位没有和阿学签订劳动合同。20101116,对阿学来说,是个黑色的日子。当天上午十时许,阿学在埋头工作时,工地起重机吊起的模板突然散落,阿顶躲闪不及,砸晕在地,经柳州市人民医院诊断为:椎枢状齿突骨折、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单位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出院后,经好心人指点,阿学来到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阿学的遭遇非常同情,了解到其系农民工、经济困难后,当即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义勇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王义勇了解案情后认为,阿学是在工作中遭受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属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规定,遭受工伤应享受的待遇,除了医疗费由单位或社保机构承担外,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休息期间工资应照发,如有伤残的,单位或社保机构还应视伤残等级支付伤残费用。由于单位没有依法为阿学购买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单位支付。而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并被认定是工伤,有伤残的还需评定伤残等级。当了解到单位还没有为阿学申报工伤及伤残等级评定后,王义勇当即向阿顶提出要求单位及时申报工伤及申请评定工伤等级。

20116172011112,柳州市劳动者行政部门分别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阿学所遭受伤害为工伤,伤残程度十级。王义勇认为,既然单位同意做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认定,单位是应该同意依法赔付伤残费用的。阿顶家中有70多岁的老母,另有十岁的小女,因生活困难,小女面临失学。为了能早日让阿顶获得赔偿,王义勇去该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看是否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并提出不应低于六万元的赔偿要求。然而该单位最多只同意赔偿两万元。单位理由是:阿顶201010月中旬来单位工作,到发生工伤只有一个月,入职时间短;另外,当事故发生时,其他人都能躲开,就阿顶没有躲开,阿顶自己有疏忽,因此阿顶也要承担损失,单位的责任应该减轻。王义勇指出:工伤保险待遇和入职时间长短无关,假如职工有疏忽也不能减轻单位责任。只要是认定了工伤及做了伤残等级评定,就应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赔付。但单位还是坚持支付2万元的意见。

由于协商不成,王义勇只好代理阿学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考虑到伤残程度为十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单位应支付阿学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项费用中,第一项费用在作出伤残评定后,由单位支付。而后两项费用,只有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才支付。考虑到单位不和阿顶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等,询问阿顶的意见后,指导阿顶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申请中,阿顶除了提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提出了支付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休息期间的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考虑到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及不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还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开庭时,单位没有派员出庭。阿顶出示出院记录、工伤鉴定结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充分证实了申请中各项请求及具体数目的事实依据。王义勇当庭陈述了各项请求及数目的法律依据。最终,仲裁裁决对阿学的仲裁请求均予以支持,裁决单位支付阿学各项费用57200元。

仲裁裁决生效后,单位仍不予支付裁决中的各项费用,阿学只好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执行局承办该案的李姓法官对阿学的遭遇非常同情,及时和单位联系,要求单位将赔偿款及时支付给阿学。20132月底,阿学在柳南法院领到了该案的全部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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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义勇
  • 执业律所:
    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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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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